政策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条)社会力量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政策法规解读(第十条)社会力量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国家支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支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国际交流合作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本法第三条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财政投入难以满足全部需求,需充分激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引导各类主体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
二、国家支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国际交流合作
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制度起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北欧地区,欧美多国较早出台专门的无障碍法律,配套完善设施建设标准,实践经验丰富。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北京、深圳等城市率先开展道路、建筑无障碍改造。
近年来,我国举办“一带一路”无障碍环境建设论坛,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联合国人居署及国际电联等国际组织的无障碍交流合作,主动学习域外无障碍环境建设先进理念、政策法规与实践经验,同时向世界分享我国无障碍发展成果。特别是目前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理念先进、内容完善,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中国无障碍智慧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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